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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介入心血管病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venções Cardiovasculares de Macau
1.1.3 葡文縮寫:AICM
1.1.4. 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Cardiovascular Interventions
1.1.5. 英文縮寫:MACI
1.2. 宗旨
1.2.1. 本會是由本澳及國內外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1.2.2.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士;
1.2.3. 開展心血管介入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及參與本地及國内外學術會議與專業活動;
1.2.4. 組織、參與介入心血管領域的研究工作,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有關介入心血管領域的相關課題;
1.2.5. 舉辦各種介入心血管專業培訓班,開展對會員的持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專業知識;
1.2.6. 旨力提高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1.2.7. 制定和逐步規範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範疇的診斷和治療標準;
1.2.8. 草擬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員的准入標準,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建議;
1.2.9. 保障本地介入心血管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1.2.10. 向本地居民及旅澳人士提供高質素的專業醫療服務;加強宣傳,發揮咨詢作用,增強公眾對心血管疾病的防治知識;
1.2.11.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2.12.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1.3 會址
澳門新口岸倫敦街166號珠光大厦12樓U座。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在介入心血管專業工作的醫生、護士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1.3. 榮譽會員:在介入心血管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議章程及會費、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7的程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3.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原則上理事長不連任超過兩屆;在特殊原因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可以繼續連任超過兩屆;
3.3.4. 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其餘8名理事分別處理學術、財政和文娛等會務;
3.3.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3.3.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5.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及榮譽主席
4.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4.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